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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

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認定作業要點

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認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九○八二二一四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台內營字第0920086724號令修正

一、為國家公園管理處執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事項,並配合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家公園區域內所稱之農業用地,指合於下列規定,並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視實際需要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地政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共同現場勘定之土地:
(一)生態保護區。
(二)特別景觀區內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之土地。
(三)一般管制區:
1.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劃定用地別,其屬農業用地、林業用地、畜產試驗用地、水利用地之土地。
2.區內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劃定用地別,而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之土地。
(四)遊憩區內劃定為保育性質之用地,而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之土地。
(五)其他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地政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共同現場勘定之土地。
三、依本要點核發之農業用地證明書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