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園區據點及設施認養須知
1.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遊憩及環境衛生品質,鼓勵社會大眾參與園區據點及設施認養,達到共同守護國家自然公園之目標,特訂定「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園區據點及設施認養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開放申請期間自112年5月12日至112年6月12日止(預計起始日),受理認養申請。
2. 認養單位除依本須知及合約履行外,應遵守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亦不得擅自將認養權利與責任轉讓或變相使用。
3.凡公私機關(構)、企業、團體、自然人以申請書(如附件1)向本處申請認養,經本處審查通過者,應參與本處辦理之培訓課程,且認養期間以1年為原則。前項培訓課程完成後,由本處頒發認養證書予認養單位,並由認養單位代表人與本處簽訂合約書(如附件2)。
4. 本須知所稱園區據點及設施認養,相關定義如下
- 園區據點及設施(以下稱據點)指本園區之綠地、步道、涼亭、植栽及其他服務設施。
- 認養工作(以下稱認養工作)指依據本須知及合約規定執行綠地植栽養護、設施管理維護及其他合約書約定之內容。
5. 認養單位於簽訂合約開始執行認養工作後,應由代表人於每月工作結束後1周內將工作執行成果表(如附件3)送交本處備查。
6. 每1 認養單位以認養1據點為原則,同1據點若有2個單位以上申請認養,由先申請者優先認養,若認養工作內容互不妨礙,並經本處協調責任分工後,得由2 個以上申請單位共同認養。
7. 認養據點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火災、病蟲害等)或遭受人為毀損(車輛撞毀、人為蓄意破壞等)及他人違規佔用等情形時,認養單位應儘速通知本處。
8. 認養據點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 佔用認養據點為私人使用(如設桌椅、器材、堆放物品等)。
- 從事營利行為或假借本處名義從事招商活動,並不得向第3 人收取報酬或費用。
- 舉辦非公益性活動。
- 未經許可於認養據點設置、拆除或整建相關設施或植栽。
9.認養據點得經本處同意後辦理下列事項:
- 可提出補植、環境美化、增加休憩設施或標誌牌等之改善計畫,報經本處審核認可後辦理之。所增加設備、植栽等所有權悉歸本處所有。
- 認養單位開始執行認養工作後,為利於辨識得發給認養單位成員認養名牌,認養名牌之型式、尺寸及圖樣由本處統一規格製作,於執行認養工作時佩帶。前項認養名牌不得轉用於他人,如轉用經查證屬實將取回該員認證資格。
10. 本處將不定期督導訪察,經3次訪察違規不依本須知及合約規定履行維護工作,經本處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有破壞認養據點、設施或步道之行為者,本處將立即終止認養,並限制該認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認養相關設施。前項所指之行為如僅涉及認養單位內特定成員,則解除其認養單位成員資格。第1 項違規事項,本處除終止認養外,並作適法之處理。
11. 認養單位獎勵辦法:
- 凡熱心服務且表現優異之認養單位,本處公開表揚及於官網上公布宣揚外,並贈送相關出版品以表感謝。
- 經評鑑成果優良之認養單位,得優先續約並以1次為限。
12. 有關本須知之申請、頒發證書與後續文件報核備查及查核等事項,由本處辦理。
相關附件:
附件1-112認養申請表
附件2-112合約書範本
附件3-112工作執行成果表